志愿者章程

第一条  志愿者名称:吉祥中国•共建和谐社会,兴边富民、扶贫助教志愿者。本志愿者为志愿加入行为。

 

  第二条  志愿者的宗旨:以党中央新时期建立稳定和谐社会的方针为指导,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规范社会公共行为,弘扬中华民族文明,促进中华民族、以及世界的和谐发展,团结各行各业的爱心志愿者,为繁荣新中国经济、文化事业,建设社会主义精神文明贡献力量。

  第三条  申请加入志愿者,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遵守组委会章程;

(二)有加入本志愿者的意愿;
(三)身体健康,没有传染疾病,没有明显的身体活动困难;
(四)热爱慈善公益事业,关心教育儿童,关心边区民众的生活健康的热心人士均可参加。
(五)团体志愿者应是赞成本章程并有一定数量志愿者,或者是合法的组织机构、企事业单位。

  第四条 志愿者加入程序是:
(一)提交个人真实合法的资料,填写登记表;
(二)经组委会理事审查讨论通过;
(三)由组委会理事授权发给志愿者证件;

  第五条 志愿者享有下列权利:
(一)加入自愿、退出自由;
(二)参加组委会举办的社会公益活动;
(三)获得参加社会志愿者公益服务的优先权;
(四)对组委会工作有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第六条 志愿者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组委会章程,执行组委会理事会决议;
(二)完成本组委会理事会交办的工作;
(三)维护本组委会、社会公益志愿者的合法权益和声誉;

  第七条 志愿者退出公益活动应书面通知本组委会理事会,并交回志愿者证书、证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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