组委会章程
吉祥中国•共建和谐社会大型公益活动组委会组委会章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组委会全称“吉祥中国•共建和谐社会大型公益活动组委会”。
第二条 组委会的性质:属于有组织的社会公益组织。
第三条 组委会的宗旨: 组织募集慈善资金,支持国家公益事业,建设文明和谐社会,促进文化发展。
第四条 组委会的理念:在共建中共享、在共享中共建全民共建和谐社会。
第五条 组委会的目的:为共创和谐社会,组织慈善公益活动,资助西部边区的发展教育事业。
第六条 组委会的目标:资助西部教师进行教学能力的培训,捐助特别地区的母亲水窖工程建设。
第七条 组会委会址:北京市朝阳区光华路2号阳光100商务大厦B座2105。
第二章 组委会业务范围
第八条 组委会的业务范围:
(一)宣传倡导先进的文明意识和环境保护生活方式,资助有利于社会文明发展,提高社会和谐进步的有关项目和公益活动。
(二)组织企业、个人的捐赠、捐助,支持社会公益活动。
(三)接受委托管理实施各种合法的捐赠资金和项目的运行。
(四)招募志愿者,推广实施公益捐赠活动。
第三章 志愿者及职责
第九条 志愿者名称:吉祥中国•共建和谐社会,兴边富民、扶贫助教志愿者。本志愿者为志愿加入行为。
第十条 志愿者的宗旨:以党中央新时期建立稳定和谐社会的方针为指导,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规范社会公共行为,弘扬中华民族文明,促进中华民族、以及世界的和谐发展,团结各行各业的爱心志愿者,为繁荣新中国经济、文化事业,建设社会主义精神文明贡献力量。
第十一条 申请加入志愿者,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遵守组委会章程;
(二)有加入本志愿者的意愿;
(三)身体健康,没有传染疾病,没有明显的身体活动困难;
(四)热爱慈善公益事业,关心教育儿童,关心边区民众的生活健康的热心人士均可参加。
(五)团体志愿者应是赞成本章程并有一定数量志愿者,或者是合法的组织机构、企事业单位。
第十二条 志愿者加入程序是:
(一)提交个人真实合法的资料,填写登记表;
(二)经组委会理事审查讨论通过;
(三)由组委会理事授权发给志愿者证件;
第十三条 志愿者享有下列权利:
(一)加入自愿、退出自由;
(二)参加组委会举办的社会公益活动;
(三)获得参加社会志愿者公益服务的优先权;
(四)对组委会工作有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第十四条 志愿者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组委会章程,执行组委会理事会决议;
(二)完成本组委会理事会交办的工作;
(三)维护本组委会、社会公益志愿者的合法权益和声誉;
第十五条 志愿者退出公益活动应书面通知本组委会理事会,并交回志愿者证书、证章。
第十六条 志愿者或团体志愿者在规定范围内不交纳会费或不参加本志愿者活动的,视为自动退出。如在规定的时间内不办理退出手续,以及交回证书、证章,则组委会有权在公众媒体上予以公告明示。志愿者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或者触犯刑律或者其他原因,给本组委会工作造成严重损失或不良影响,组委会有权予以除名,并追究其相关法律、经济责任。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职责
第十七条 支持单位:中国宋庆龄基金会、首都文明工程基金会北京晚报公益基金
第十八条 主办单位:中国扶贫开发协会、北京晚报、西藏自治区民族团结发展促进协会
第十九条 承办单位:“吉祥中国·共建和谐社会”大型公益活动组委会
第二十条 监管单位:首都文明工程基金会北京晚报公益基金管理委员会
第二十一条 组委会组织架构
(一)组委会的最高决策机构为理事会。理事会设名誉主席若干名,理事长1名,副理事长若干名、专职执行理事1名、执行副理事二名。
(二)理事会下设秘书处,为组委会的具体执行机构。设秘书长一名,副秘书长若干名。由秘书长负责组委会日常业务工作,承担组委会一切工作行政责任。
(三)理事会下设:秘书处、总体策划部、新闻宣传部、市场开发部、行政部、法律事务部、会员部、财务部等部门。
第二十二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组织、协调、安排社会公益活动,召开执行志愿者大会(或代表大会)推广公益活动;
(二)选举、决定和罢免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
(三)筹备召开志愿者大会(或代表大会);
(四)向社会和志愿者报告公益活动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志愿者的吸收和除名;
(六)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七)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八)领导本团体各机构开展工作;
(九)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二十三条 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四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
第二十五条 理事会根据志愿者工作数量情况,在需要时可以设立志愿者组成的临时志愿者委员会。
第二十六条 志愿者委员会在公益活动中行使自己的职权,对组委会负责。
第二十七条 志愿者委员会须有2/3以上志愿者委员会成员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志愿者委员会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
第二十八条 组委会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捐赠;
(三)其他资助;
(四) 在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和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六 )其他合法收入。
第二十九条 组委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第三十条 组委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善。
第三十一条 组委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
第三十二条 组委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三十三条 对组委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组委会表决通过后执行,报主管单位备案、审议。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四条 本章程经二〇〇八年二月一日起生效。
第三十五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组委会。